法律意见
不承认事实婚姻。
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
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
1992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
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,一方死亡,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,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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